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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本诉反诉互不相让 好法官悉心调解化解矛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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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本诉反诉互不相让 好法官悉心调解化解矛盾
【作者:麒麟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  来源:麒麟区人民法院 】 【字体: 【打印本页】 【关闭窗口】

近日,麒麟区法院越州中心法庭在审理一起采石场承包合同纠纷中,法官悉心调解化解一场剑拔弩张的矛盾纠纷,原被告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。
2007年9月,原告恭某与被告关某签订承包合同,约定被告关某的石场承包给原告恭某经营。恭某在经营五个月后,由于该石场毗邻交通干道,影响安全,安监部门不允许继续开采石料。恭某欲搬走其设备遭到关某及家人阻止,为维护自身权益恭某一纸诉状将关某告上法庭,要求关某停止侵害,赔偿其架设电源费用58000元,违约金20000元,共计78000元。被告关某则反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,由恭某支付其承包费42500元、违约金20000元,同时要求确认原告在承包期间所投入的架电设施、变压器、高低压线路及房屋建筑、石场建筑归反诉人关某所有。2010年4月15日,麒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双方亲友甚为关心此案,旁听席上座无虚席。而坐在原、被告席上的恭某和关某则剑拔弩张、恶语相向,庭审气氛一度紧张。
为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,以利于双方当事人今后的较好的生产和生活,法官采取“背对背”的调解方法,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亲友的思想工作,真诚帮助双方分析利弊,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,经过耐心调解,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激烈的争吵中冷静下来,在逐渐缓和的气氛中开始理性思考和解决问题。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,达成调解协议:原告恭某在承包经营被告关某采石场期间投资架设的架电设施、变压器、高压线路、石场房屋建筑、石场建筑、低空架空裸线归被告关某所有;低压线路中皮线归原告恭某所有;原告恭某所欠被告关某承包费42500元,被告关某自愿从中抵扣恭某的投资款17500元,由恭某实际给付关某承包费25000元,违约金双方互不给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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