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麒麟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被告人潜逃十年后投案自首的抢劫案,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执行。
2001年4月3日凌晨,被告人李某受李某某、雷某(已判刑)的邀约,经过预谋后,窜至麒麟区建宁西路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店,入室采用殴打的方式,强行抢走被害人张某的一部西门子手机及其妻子何某身上的1100元现金,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李某某、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,已被法院依法判处徒刑,而被告人李某于作案后潜逃外地躲藏近10年,期间公安机关一直未查找到其下落。2010年3月26日,在外地躲藏了10年的李某终于返回到曲靖,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被告人李某被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,经麒麟区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使用殴打等暴力方法,当场劫取他人的财产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李某在同案人预谋抢劫后受邀约参与共同实施抢劫作案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属从犯。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潜逃近10年后又返回犯罪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又积极交纳罚金,确有悔罪表现,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,故麒麟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