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麒麟区法院少年庭对一起两个月内疯狂作案18余次的流窜盗窃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。被告人赵某、金某、金某某等三人犯盗窃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、五年和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相应罚金。
2009年4月至6月期间,被告人赵某、金某、金某某与小文、小唐、小杨、小方(四人在逃)、赵强(化名)、王某(二人已判刑)、赵红(化名)等人,先后多次分别合伙在麒麟区、罗平县、陆良县以及贵州某地,盗窃作案18次,盗走铃木、力帆等各类型两轮摩托车和助力车共18辆、长安微型车一辆、黄牯子牛一头,共价值人民币62124元,销赃后共同挥霍赃款。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。其中,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作案15次,盗窃价值人民币55221元;被告人金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2次,盗窃价值人民币39671元;被告人金某参与盗窃作案3次,盗窃价值人民币6903元。
麒麟区法院少年庭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赵某、金某某、金某无视国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合伙盗窃私人财物,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,应依法惩处。其中,被告人赵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,被告人金某盗窃数额巨大,被告人金某盗窃数额较大。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罪名成立。在共同犯罪中,三被告人罪责相当。被告人赵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,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,可对其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金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,属未成年人犯罪,应对其从轻处罚。根据三被告人具备的各个量刑情节,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