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麒麟区法院少年庭依法审理了被告年某、陈某等五名未成年人抢劫犯罪一案,五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、四年、三年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相应罚金。
五名被告人年某、陈某、林某、王某、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,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闲居。因沉迷网络世界,又无钱上网,2009年1月至6月期间,五人先后与唐某、“小昕”、“小伟”、“小秋”(四人在逃)、马某(未达刑事责任年龄)等人分别合伙在曲靖市麒麟区后北山“太平洋网吧”内、麒麟区石林春酒厂旁、麒麟西路中邦映像会所后巷内、煤技校围墙外等处,采用持刀威胁、搜身、殴打等手段,抢劫作案7次,强行抢走10名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133元的手机六部及现金509元。所抢手机变卖现金后均用于上网。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年某、陈某、林某、王某、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合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,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,应依法惩处。根据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量刑情节,麒麟区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