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麒麟区法院少年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,被告人解某本是抢劫案中的受害人,为了“挽回”其被抢的钱财,竟然与抢自己的人合伙抢劫他人,最终由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人。麒麟区法院开庭审理后,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2009年9月12日20时许,被告人解某在麒麟西路“开心网吧”后面的巷道内,被付某(已判刑)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抢走74元现金。当晚21时许,一时心理不平衡的解某经不住付某的唆使,为了“挽回损失”,竟然答应与付某等人合伙抢劫。两人先后两次来到“开心网吧”,将正在上网的王某等五人喊出网吧外进行抢劫,被随后赶到的公安干警抓获。麒麟区法院少年庭审理后,认定解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鉴于其系未成年人犯罪,且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法庭上解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,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,绝不再做害人害己的蠢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