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,随着新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实施,劳动者和用工单位
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,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。2008年以来,麒麟区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8件。从麒麟区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看,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剧增、新类型案件逐步增多、劳动争议纠纷呈多元化趋势、群体性劳动争议上升、涉及法律关系复杂、调解难度大、当事人滥诉现象严重等特点。
一、劳动争议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
一是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。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、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十分普遍。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,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、合同期限、“三金”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,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,在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时,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,有的用人单位则采取签订“霸王合同”等方式,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二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转移用工,要求一定岗位的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建立劳动关系,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,两单位互相推诿,导致纠纷发生。
三是城乡统筹及城市化建设的加快,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,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大大增加。
四是部分民营
企业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。季节性、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,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,纠纷发生后,往往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引发诉讼。
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,安全生产管理不善、措施不到位等原因,容易导致工伤事故发生,从而引发纷争。
六是诉讼成本降低。自2007年4月1日起,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大幅下降,劳动者的维权费用几乎降至零,这是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剧增的一大原因。
七是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。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,由向用人单位私自讨要说法,转变为拿起法律的武器,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八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侵权行为的罚责更加清晰,并且提高了处罚和赔偿标准,一些劳动者就有意在法律实施后,继续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以达到赔偿目的。
二、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
一是劳动者诉请单位补交社保,法院判决难以执行到位。补办社保问题涉及到行政权和司法权两个层面,法院判决单位应当补办社保,但实际上社保机构按其规定是不予补办的,由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,导致劳动者救济权的缺失,司法权威无法体现。
二是劳动争议案件中 “一裁终局”案件受理条件不明。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实施后,一些单位就一裁终局的两类案件起诉时,由于其劳动争议发生在5月1日之前,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在5月1日之后,该类案件是否应予立案无统一标准。
三、正确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几点建议
一是加强宣传,提高法律意识。特别是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,提高贯彻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自觉性,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。
二是构建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。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、工会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、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,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。
三是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。劳动争议案件矛盾较为尖锐,涉及法律关系复杂,稍有不慎,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。因此,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知识较强、审判经验丰富、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,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,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。
四是完善导诉制度,提高当事人诉讼能力,使劳动者获得程序上的指引和帮助,知晓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,从而减少诉讼的盲目性,做到理性诉讼,提高案件审理效率。
五是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,确实保障劳动者权利。对于补办社保问题,建议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相关事项作出修正,保障劳动者权利得到救济。
六是加大对违法用工的处罚力度。执法部门对不签合同、不缴纳社会保险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、克扣工资、延长加班时间等违法现象严格依法处罚,让违法用工单位不但谋求不到“法外利益”,还将为此付出代价,促使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。